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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4日,某科研院委托物流公司运回㊣一批非开挖紫外光固化修复软管,但物流公㊣司未妥善保管导致货物报废。
05此案提醒物流公司和托运人在物流服务合同中,承运人应妥善履行承运义务,托运人应如实申报货物性质及价值。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胡晓敏 记者 严君臣)物流行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是货物丢失损坏现象也时有发生。10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承担货物价值80%的赔偿责任。
某科研院向某管道科技公司订购了一批非开挖紫外光固化修复软管用于施工。2021年12月4日,管道科技公司员工鲁某将剩余未使用的软管委托某物流公司运✅还给管道科技公司老板郭某,并告知物流公司因软管性质特殊需叠放整齐并用木箱包装。
12月6日,物流公司将软管送至指㊣定地点,郭某现场验收时发现物流公司未对软管进行包装,软管亦未整齐叠放,导致该批软管在运输途中全部报废,损失达十万余元,郭某一气之下拒收,物流公司遂将软管拉走。郭某向物✅流公司理赔遭拒后诉至法院。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运单运费信息中包括包装费470元,并备注“代打木箱木托”,物流公㊣司在承运时对货物本身及包装要求应当知晓物流公司,运输过程中收货人郭某多次告知工作人员不能拆除木箱、软管要整齐叠放。但从接货现场及转运中心卸货现场照片看,接货时软管整齐叠放,卸货转运时软管堆放扭曲、杂乱且已无木箱包装,说明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软管并审慎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案涉软管保价金额仅3000元,系物流公司在电子运单上所作的信息录入,明显㊣与货物实际价值相去甚远。保价内容约定在电子运单服务条款中货车分类,虽然进行了加粗加红,但未有证据证明物流公司通过合理方式向托运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由于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排除适用保价条款中限制赔偿的约定。
而郭某未举证证明办理托运时对软管价值和特性进行了如实申报,且在㊣换车转运时,郭某最后也同意拆除木箱,也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承担货物价值80%的赔偿责任,郭某承担20%的责任。物流公司不服,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物✅流服务合同中,承运人应妥善履行承运义务,特别是当运输的货物为特殊物品✅时,双方更应充分沟通,尤其是关于赔偿标准的保价条㊣款部分。而实践中,物流公司通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所以往往会忽略具体细节,造成日后的㊣纠纷。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物流公司应当就保价条款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如投保时物流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对保价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则法院通常会认定该保价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托运㊣人在邮寄物品时,也应当就货物的性质及价值进行如实申㊣报,选择合适的保价服务货㊣车分类<✅/strong>,避免货物损坏㊣后自身也要承担损失。